宁波公司破产了,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怎么办?

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 | 作者:石惠强(合伙人律师、副主任) | 发布: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员工最关心的就是工资、社保和经济补偿能不能拿到。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石惠强律师提示:法律对职工债权有专门保护,员工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人。

一、结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
  • 第二顺位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第三顺位为普通破产债权。
  • 前提是破产财产足以覆盖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

二、哪些项目能优先拿到

  • 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三个常见误区

  • 误区一:公司破产员工就一分钱拿不到。职工债权具优先性,并非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分配"。
  • 误区二:经济补偿金只能按最低工资算。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 误区三:欠缴社保只能自认倒霉。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属优先债权;其他欠缴社保也在税款之前受偿。

四、证据清单

  •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年限证明、考勤记录。

五、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实务提示

  • 职工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要求更正。
  • 管理人不更正的,可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 在宁波,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常通过公告、电话、现场登记通知职工申报债权;职工应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和管理人通知,避免错过申报期限。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石惠强律师提示尽早核实债权数额。

常见问题

问:公司破产,我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答:能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补助、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及补偿金,排在第一清偿顺位,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

问:经济补偿金按什么标准算?

答: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封顶、年限最高十二年。

问:对管理人登记的债权数额不服怎么办?

答: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常见问答

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只能走破产清算一条路?

并非如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程序供不同情形选用:一是破产清算(终结法人资格、变价财产按比例清偿);二是破产重整(在法院监督下继续经营、调整清偿方案,目标是有序重生);三是和解(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据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解析,对于主营业务仍有市场价值、陷入流动性危机而非资不抵债的企业而言,重整往往是最优选择——成功重整的企业可保留大部分经营资产、品牌价值和就业岗位,债权回收率也普遍高于直接清算。

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证据(合同/判决/裁定等)、债权数额及性质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全体债权人均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针对个案的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石惠强
合伙人律师、副主任
执业证号:13302198910786813

中共党员,系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其从事律师工作已逾30年,先后被评为宁波市首届“十佳”律师、宁波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曾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主任、镇海区第七、八、九届政协委员。先后为镇海区财政局、镇海区税务局、镇海区住建局、镇海区新闻中心、镇海区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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