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 · 宁波

Bankruptcy, Liquidation & Reorganization

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服务专精于企业生命周期末端的复杂法律事务:企业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当如何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债权如何申报与审核?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重整成功后企业如何甩掉历史包袱重新出发?我们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债权人代理人或债务人顾问,以专业化操作推动各方利益在法治框架内实现最大化。

服务范围

01破产清算申请与程序代理(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转申请)
02破产重整方案设计、投资人招募与重整计划执行
03强制清算与解散清算程序代理
04债务重组、庭外和解与预重整
05破产债权申报、审核与异议处理
06职工债权调查确认与安置方案、社保关系处理
07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争议处理
08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诉讼(个别清偿/无偿转让)
09管理人履职支持与债权人会议组织
10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11破产衍生诉讼(追偿/确权/合同解除)
12困境企业纾困与庭外重组顾问

典型场景与常见问题

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只能走破产清算一条路?

并非如此。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程序供不同情形选用:一是破产清算(终结法人资格、变价财产按比例清偿);二是破产重整(在法院监督下继续经营、调整清偿方案,目标是有序重生);三是和解(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据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解析,对于主营业务仍有市场价值、陷入流动性危机而非资不抵债的企业而言,重整往往是最优选择——成功重整的企业可保留大部分经营资产、品牌价值和就业岗位,债权回收率也普遍高于直接清算。

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证据(合同/判决/裁定等)、债权数额及性质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全体债权人均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申请破产要满足什么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依法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在有管辖权法院提出。

破产重整和清算有什么区别?

重整意在挽救企业、保留经营价值并调整清偿方案;清算则是变价分配、法人终止。债权人应结合自身债权性质与目标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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