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就业群体,快来Mark这份“高频法律问题二十问答”

行业新闻 | 作者: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发布:

来源:宁波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其法治意识及依法维权能力,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镇海区“护蜂律师团”特别推出 “新就业群体高频法律问题二十问答” ,梳理了大家在工作中最关心、最易踩坑的法律难题,用最直白的“一问一答”,为您送上专业、暖心的法律“干货”。

基本概念

Q1.什么是新就业群体?

答: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主要由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成,包括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及货运司机、代驾司机、网约家政维修人员、网络主播等平台灵活就业人员。

Q2:新就业形态用工与传统用工有哪些突出法律特点?

答: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更加灵活,多采用合作、承揽、业务外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平台多以算法规则代替传统人事管理,劳动人格从属性弱化,容易出现劳动关系认定难、工伤社保保障不足、平台算法不透明、用工责任相互推诿等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与用工责任

Q3:平台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个体户、签订承揽或合作协议,能否直接否定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工商登记主体身份信息等形式内容,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Q4: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平台接单,接受平台的管理,能否直接认定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平台因维护正常运营、管理服务质量需要,与劳动者约定具体工作标准、采取合理风控措施并不当然等同于两者之间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在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

Q5:经纪公司/传媒公司对网络主播进行日常管理,能否直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答:不能,应根据管理程度和实际用工形式进行实质性判断。若公司对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主播亦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公司对主播无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公司对直播时长、内容强制管控,主播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则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Q6:快递物流直营、加盟、外包模式下,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快递物流公司直营直聘、统一考勤派单,直接对快递员、货运司机进行用工管理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快递物流公司引入加盟、外包模式,由加盟商自行招聘、独立管理的,公司与快递员、货运司机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公司实际插手人员调度、考核奖惩等,对快递员、货运司机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

Q7:企业将主营业务外包、转包,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业务外包、转包随意转嫁用工责任。对于企业将主营业务外包、转包,以新就业形态名义用工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管理与权利义务

Q8:平台能否在招聘中设置年龄、性别、民族等条件?能否向应聘者收取保证金、押金?

答:均不能。平台企业招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就业歧视条件;不得以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Q9:平台企业是否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答:应根据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别处理: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劳动者在两个及以上平台同时从业的,各平台企业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试点要求为其购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并引导和支持其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Q10:平台能否要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时间连续工作?

答:不能。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

Q11:平台能否利用算法压缩配送时长,设置不合理的超时罚款?

答:不能。平台企业应当合理预估配送时长、劳动强度,在制定相关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派单算法、考核奖惩规则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意见,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不得超强度派单、不合理超时罚款。

Q1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就业?

答:可以。除合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的特殊情形外,平台不得用协议、封号、罚款等方式,违法限制劳动者跨平台自主择业、多平台接单就业。

Q1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

答:是。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Q1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接单工作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平台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向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Q15: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如何保障?

答: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Q16: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会组织?

答:可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2022 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定权利,从业者可通过平台工会、行业工会、街道社区基层工会入会,借助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纠纷调解,维护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

Q17: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完成平台订单过程中受伤,如何主张权益?

答: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伤残、停工留薪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认定工伤,但可按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相关规定,申请确认职业伤害并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Q18: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完成平台订单间隙返回住处途中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如劳动者返回住处是为了短暂休息、用餐、补水等,过程中仍保持在线接单状态,一般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合理延伸,可根据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分别申请工伤认定或职业伤害确认,享受工伤待遇或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Q19: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完成平台订单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平台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骑手、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成平台订单过程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赔付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Q20:平台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如何理性维权?

答:首先可与平台、站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可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帮助,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可向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市律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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