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中心【母亲节特辑】——为妈妈们筑起法律之…

【母亲节特辑】——为妈妈们筑起法律之篱

律所动态 | 作者:律师甲 | 发布:

来源: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2022年05月08日发布



Mother's  Day

母亲节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

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唐代诗人孟郊的一首《游子吟》道尽母爱的伟大与无私。在母亲节来临之际,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为所有伟大的妈妈们献上一份法律小礼物,解答妈妈们的法律疑问,希望能“以法为篱”为母亲们分忧。


Q

有的妈妈作为家庭主妇,

家里的钱都老公挣的,是否全是老公的钱呢?

A

当然不是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职妈妈为维护家庭付出大量的心血,“军功章”里有一大半属于妈妈,丈夫所赚取的收入理应有妈妈的一份!同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妈妈有家事代理权,对于属于家庭开支的钱款,妈妈可以单独处理支配,并不用得到丈夫的许可。


Q

有的妈妈想出去工作,拥有一份自己的事业,

但丈夫却反对,希望妻子在家专心带娃,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A

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当中男女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双方都对家庭负有责任,照顾孩子、照顾家庭不是妈妈一个人的义务,同样也是丈夫的责任。同样,妈妈也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妈妈们生儿育女付出了自己的青春,更有权利去追求自己的事业。


Q

妈妈怀孕时,无良老板以误工为名,

要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保护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处于“三期”的妈妈们,老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降薪,更不能直接开人。若遇到无良老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妈妈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除此之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十月怀胎,瓜熟蒂落,法律同样保障怀孕准妈妈的权利。


Q

丈夫经常当着孩子的面打骂妻子,

这到底是不是家暴呢?


A

这属于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之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家暴无小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准许,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加害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破坏了家庭这一社会组成细胞,严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Q

孩子长大了,工作很忙,

总是不回家看望妈妈,法律对此有办法吗?


A

法律规定妈妈们享有这项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孩子们应当给予妈妈更多的精神关怀,常回家看看,也许这才是所有妈妈们最需要的母亲节礼


Mother's  Day

母亲节

母爱是一泓清泉,洗去游子身上岁月的风尘。今后,让我们用法律保护我们的母亲,用爱温暖亲爱的妈妈。在此,祝愿天下所有的母亲——节日快乐,平安顺遂。




指导律师PROFILE

张  娟


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行副主任

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系浙江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宁波市律协婚家委员秘书,宁波市律协劳动保障委委员。被评为宁波市“成长型”名优律师,荣获“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专业主攻劳动人事、婚姻家事、公司治理方向,办案经验丰富,目前为多家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企业经营风险防控、用工风险防范等专业法律服务。


推荐阅读

专业解读|“疫情期间关于发货及服务可能延期的致歉函”范本参考


04-11 特稿

浙杭动态|我刘兵主任参宁波市镇海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04-07 特稿

浙杭动态|高效尽责解纠纷,助人为乐显真情——我所陈波律师获赠感谢锦旗

04-25 特稿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针对个案的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预约咨询

就本文相关问题,欢迎预约律师面谈。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