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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动态|关于《公司法》修改对企业影响的分析及建议(二)

律所动态 | 作者:律师甲 | 发布:

来源: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2024年04月19日发布

关于《公司法》

修改对企业影响的分析及建议(二)



2023年年末新修订《公司法》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是自1993年制定《公司法》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中小股东权利保护、董监高权责等方面均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为协助法律顾问单位及合作单位及时了解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管理,防范新法实施后可能的法律风险,现提炼《公司法》中与企业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新变化,请予以及时关注。


新《公司法》修订新变化


一、优化公司登记程序及公司治理结构


1. 公司登记


01.新增法定公司登记公示事项


新增法定公司登记公示事项:新增公司法定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新《公司法》32条)。


02.新增登记对抗效力


新增登记对抗效力: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公司法》34条)。


03.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


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变更后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新《公司法》35条)。


2. 公司治理


01.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


 新增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10条)。


02.公司表决形式多样化


公司表决形式多样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公司法》24条)。



03.董事会职工代表范围扩张


董事会职工代表范围扩张: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的外,应当设董事会职工代表的规定(新《公司法》68条)。


04.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应当催缴;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催缴后股东未缴纳的,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新《公司法》51条、52条)。


05.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


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新《公司法》69条、83条)。


06.新增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新增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个人因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选任的无效(新《公司法》178条)。


07.无故解任董事需赔偿


无故解任董事需赔偿: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新《公司法》71条)。


08.取消经理职权法定制


取消经理职权法定制: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职权不由法律专门规定,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新《公司法》74条)。


09.强化监事会监督责任与权利


强化监事会监督责任与权利: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且董事、高要如实报告(新《公司法》80条)。


10.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责任:立法层面明确董监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180条、181条)。强化关联交易的限制,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系的人均构成关联交易主体(新《公司法》182条)。强化董监高同业经营禁止义务(新《公司法》184条)。董监高对抽逃出资(新《公司法》53条)、违规财务资助(新《公司法》163条)、违规利润分配(新《公司法》211条)、违法减资(新《公司法》226条)等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新增“影子董事”责任


新增“影子董事”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192条)。


12.新增董事责任保险规则


新增董事责任保险规则:本次新《公司法》修订极大强化了董事责任,并据此新增公司可以为董事投保责任险的规定以降低董事任职风险(新《公司法》193条)。


二、股东权利保障



1. 中小股东权利保障


01.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


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新《公司法》57条、110条)。


02.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情形


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新《公司法》89条)。


03.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公司法》189条)。



2.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01.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一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92条)。


02.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23条)。


03.取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取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设立和转投资的限制,之后,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可以继续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1

认缴制变限期实缴制

2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

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

3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包括记肤

凭证也包括原始凭证

4

如存量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依然无法

实缴到位,减资、股权转让或注销

势在必行

5

规定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针对个案的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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