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司法》
修改对企业影响的分析及建议(三)新《公司法》背景下企业合规运营的建议与对策
新《公司法》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公司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明确公司相关方义务,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的施行,将对企业与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们的角色、权责、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企业及股东、高管们应当调整自身的组织和行为,以适配《新公司法》、规范合规运行机制。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给企业的建议
01.审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
审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情况:对于注册资本虚高的,及时办理减资;对于股东已届出资期限尚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及时向股东发送催缴通知;对于股东已经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建议审计清查出资程序是否合规、出资是否到位。
02. 核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核查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建议企业审查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所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建议及时补充;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或已失效的,建议及时修正、更新。
03.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分配经营管理职权
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职权均予以部分调整,故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审批职权需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及时调整。建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式进行合规化管理。
04.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登记事项、章程记载事项、股权知情权、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等进行了调整,建议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进行公司章程的修订。
2. 给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建议
01.股东应及时缴纳出资
股东应及时缴纳出资:对于新设公司,建议股东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认缴出资额;对于存量公司,建议在过渡期内及时调整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并按期足额出资。
02.发起股东应重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发起股东应重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基于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董监高的职责强化规定,建议发起股东创设公司时,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明确关联交易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明确董监高的报告义务、报告流程。
03.董监高应积极关注公司运营发展状况
董监高应积极关注公司运营发展状况:因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对公司的义务,强调董监高的忠实、勤勉、报告义务,以及诸如对股东逾期出资、抽逃出资、违规财务资助、违规利润分配、违法减资等负有监管职责及一定的赔偿责任,董监高当“甩手掌柜”的时代一去不返,“挂名”董事、监事的法律责任剧增。因此,作为公司的董监高,建议主动参与、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积极履职,维护公司的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且对于履职行为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履职证据。
04.董事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为自己投保责任保险。
董事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为自己投保责任保险。:在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一个典型的趋势就是强化董事的责任,董事在许多情况下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董事,为控制履职风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为自己投保责任保险,若其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因工作疏忽、不当行为而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05.董事应及时关注公司董事人数及辞任机制
董事应及时关注公司董事人数及辞任机制:虽董事可以辞任,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辞任董事很可能会成为“留守董事”,为避免留守的尴尬处境,建议拟辞任董事及时关注公司的董事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辞任机制。。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企业机制治理以及对于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有较大调整,公司、公司股东、高管应当及时学习新法,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合法合规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同时厘清自身义务、依法履职、避免履职不当带来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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