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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劳动者的“维权之路”

律所动态 | 作者:律师甲 | 发布:

来源: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2022年04月22日发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确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三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留存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存在劳动事实。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降薪,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先向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协商并非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劳动者如何维权?

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裁员,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未付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期间受伤,劳动者如何维权?

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所在单位未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才能提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调查核实后,若属实,应及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劳动能力受影响的,员工应该进行鉴定,以便凭鉴定结论领取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员工就可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领取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生活护理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女性职工的保护政策表现在何处?

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如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加班费如何计算?

若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员工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一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在此前提下员工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指导律师PROFILE

王文华


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行副主任

从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办理了多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事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法律风险的防控到法律纠纷的解决,力求全方位地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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